和平区民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10日 来源:和平区民政局

和平区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全区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27号)(以下简称《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平区民政局将对全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2023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在2023年6月30日以前经和平区民政局依法成立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年检(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和平区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外)。

  二、年检时间

和平区社会组织2023年度检查工作分成以下四个阶段:

(一)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5月5日:各和平区社会组织将年检所需材料作以准备,确保材料齐全、准确、真实;

(二)2024年5月6日至2024年6月21日:为了保障社会组织年检秩序、提升社会组织年检效率,请全区社会组织分组分时段提报年检材料(时间表附后),社会组织提交的年检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查意见,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并重新上报;

(三)2024年6月22日至2024年7月21日:提报材料未通过且未在7个工作日内补正上报或上报仍不合格的顺延到本阶段进行审核;

(四)2024年7月21日至2024年7月31日:对年检初审材料合格的社会组织完成年检审查。

注: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年检上报时间安排表》中规定时间上报年检材料的社会组织,请与和平区民政局联系,另择上报时间。

  三、年检内容

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党组织建设情况;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负责人遵纪守法、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四、年检程序

(一)网上填报。和平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可自行登录沈阳市政务服务网(zwfw.shenyang.gov.cn),通过年检事项申报跳转到“沈阳市社会组织审批管理服务平台”,进入“年检申报”页面,填报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上传下列材料:

1.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电子扫描件(按页码顺序上传完整的审计报告PDF文件);

2.年检事项申请人承诺书电子扫描件;

3.社会组织负责人未受刑事处罚承诺书或社会组织负责人受刑事处罚情况的报告电子扫描件;

4.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电子扫描件;

5.在有效期内的法人登记证书电子扫描件;

6.沈阳市和平区民政局公文送达地址确认书电子扫描件;

7.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电子扫描件。

(二)材料核查。和平区民政局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网上填报材料进行核查,根据工作需要,可要求填报单位提交有关事项的情况说明或必要补充材料。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年检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查意见,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并重新上报。

(三)财务审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2023年度财务审计。

2022年评估等级获得5A级及2023年评估等级获得4A、5A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需要提交财务审计报告。

(四)党建入章专项检查。对未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完善党建内容的,应当按照相关流程完善章程,并经和平区民政局核准后,上传《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电子扫描件;已经按照要求进行章程变更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直接上传经核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即可。

  (五)年检初审。民办非企业单位网上材料核查通过后,需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纸质文本,经财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提交监事会(监事)审核,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后,连同财务审计报告等其他相关年检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监事会(监事)初审。

(六)年检审查。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2024年7月31日前,将业务主管单位的初审意见(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监事会/监事初审意见)的文本页,拍照上传系统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审查。超过规定时限报送年检材料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我局将不再接收材料,并按照未参加年检处理。

  五、年检结论及其应用

(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法规政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评定依据详见附件5)。和平区民政局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年检材料以书面检查为主。为提高年检工作实效,我局将通过抽查审计等方式,按一定比例对年检所涉事项进行抽查核实,并结合日常管理中发现问题的核查情况、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等综合研究确定年检结论。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或经业务主管单位来函说明存在的问题确有特殊情况的,年检时可视情从轻或免予处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公布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予以重新确定。

(三)在年检审查过程中,如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的,将依法依规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存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检结论将在市民政局官方网站首页“社会组织专栏”中进行公布。需加盖年检结论印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需在年检结论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副本)》到和平区民政局办理。

  六、有关要求

(一)各业务主管单位应及时通知并指导、督促所主管的和平区民办非企业单位按规定要求和期限填报年检材料,对材料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并于7月21日前作出初审结论、完成初审工作。“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栏仅加盖公章的,视为初审合格。

(二)接受年检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义务,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如实填报年检材料,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年检时限要求,及时提交上报年检材料。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网上填报阶段,应随时关注材料核查情况,若核查被退回,应根据退回意见尽快补正并重新提交。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照年检时间上报年检材料的;提交的年检材料不符合要求被退回后,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查意见在规定时限内予以补正并重新上报的;未在规定时限内,将业务主管单位的初审意见(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监事会/监事初审意见)文本上传系统的,均视为未参检。

  七、其他事宜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年检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可拨打以下电话进行咨询:

1.辽宁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社会组织用户登录)技术咨询电话:12345-2;

2.年检材料填报咨询:024-31911511;

3.章程核准变更咨询:024-31911511。

(二)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长白时代广场A座1313室。

  

附件:

1.社会组织年检事项申请人承诺书

附件1.社会组织年检事项申请人承诺书.docx

2.社会组织负责人未受刑事处罚承诺书

附件2.社会组织负责人未受刑事处罚承诺书.docx

3.社会组织负责人受刑事处罚情况的报告

附件3.社会组织负责人受刑事处罚情况的报告.docx

4.沈阳市和平区民政局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

附件4.沈阳市和平区民政局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docx

5.2023年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及评定依据

附件5.2023年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及评定依据.docx

6.2023年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上报时间安排

附件6.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时间安排.xlsx


  

  

  

沈阳市和平区民政局

202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