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关于规范撤销村民委员会改设社区居民委员会条件与程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14日 来源: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沈和政发〔2023〕1号

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关于规范撤销村民委员会改设社区居民委员会条件与程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

现将《和平区关于规范撤销村民委员会改设社区居民委员会条件与程序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和平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和平区关于规范撤销村民委员会改设社区居民委员会条件与程序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撤销村民委员会改设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件与程序的指导意见》(辽民发〔2022〕3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文件精神,依法规范撤销村民委员会改设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改居”)工作条件和程序。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决策部署及区委、区政府工作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依法规范“村改居”工作条件和程序,切实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条件

根据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明确和平区“村改居”工作应同时具备条件如下。

(一)撤销村民委员会的条件

1.符合和平区国土空间规划。辖区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内。

2.农业生产比重下降。村民集体所有土地已依法被全部征收,或虽未被全部征收,但人均耕地已无法满足村民生产生活基本需求。辖区内三分之二以上劳动力不从事农业劳动,不以农业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

3.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已经完成,实行“村社”账目分离,产权关系明确,债权债务归属清晰。

4.尊重村民意愿,保障村民合法权益。兼顾村民群众的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对关系村民切身利益的各项决策,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和表决通过,充分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

(二)改设居民委员会的条件

1.科学设置。在原有村域基础上,根据城市发展和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管理、便于服务、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改设社区。新成立社区规模一般为1500-3000户,管辖区域应以一个或多个接壤的小区为中心,适当涵盖周边非居住区域,以道路、街巷为界。新成立社区新建住宅小区居民入住率应达到50%以上。

2.配备人员。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9人组成,社区工作者按照每万名城镇常住人口不少于22人配备。

3.配套设施。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应按照建筑面积不低于600平方米,且每百户不低于40平方米的标准配备,并合理规划配备社区养老、助残、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公共文化、体育健身、公共卫生和医疗保障、就业、应急保障、警务等公共服务设施。

4.规范命名。拟设居民委员会应使用规范名称,即: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XX街道XX社区居民委员会。

三、实施程序

(一)前期筹备

1.调查论证。街道办事处会同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农办等相关单位和村“两委”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开展调查研究和充分商讨,积极听取村民意见,进行可行性、必要性论证和相关风险评估,形成“村改居”工作可行性报告,制定工作方案。

2.民主表决。在村党组织领导下,“村改居”工作方案分别交由村“两委”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表决(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并按照有关规定公示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改居”工作的民主决策程序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3.征求意见。街道办事处将村民会议表决通过的“村改居”工作方案,充分征求区委组织部、区信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房产局、区城市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农办、公安局和平分局、自然资源局和平分局、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等区委区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会同村“两委”对相关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吸纳。

(二)各级把关

1.提出申请。“村改居”工作方案经街道党工委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审议通过后,向区政府提出“村改居”申请。申请材料按照指导意见中相关要求执行。

2.区级审核。区民政局会同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和平分局、区农办等相关部门对“村改居”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申报材料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应指导补正;如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实地勘察,并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3.上级把关。在区政府做出批复前,区内各相关部门将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市级组织、民政、农业农村、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把关,审查相关资料的程序性、合法性、完整性。把关材料至少应包括:《XX 街道“村改居”工作方案》、《XX 街道“村改居”工作风险评估报告》、《XX村村民主决策情况说明》、《XX 街道“村改居”工作实地勘察情况报告》、《XX 街道“村改居”工作意见》等材料,以及村集体资产移交情况及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情况,区民政局、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和平分局、区农办等部门审核意见及区政府审核意见。

(三)组织实施

1.正式批复。经市级相关部门把关后,由街道办事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由区政府对“村改居”申请做出批复,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2.配齐人员。街道办事处按照区政府批复意见,及时依法有序组织实施“村改居”工作,做好“村改居”后新成立社区“两委”和其他组织的选举以及建章立制等工作。

3.撤销村赋码。新成立社区“两委”和其他组织的选举以及建章立制等工作完成后,由区民政局注销原村民委员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及赋码。

4.社区赋码。新成立社区居委会向区民政局申请法人备案。区民政局为新成立社区居委会赋码,并依法发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同时更新全国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信息系统。

5.市级备案。新成立社区居委会取得新赋码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后一个月内,由区民政局将“村改居”工作情况报市民政局备案。备案材料材料至少应包括:《XX 街道“村改居”工作申请》、《XX 街道“村改居”工作实地勘察情况报告》、《新成立社区居民委员组织建设及申请赋码颁证情况报告》、《和平区“村改居”工作备案报告》等材料,区民政局、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和平分局、区农办等部门审核意见及区政府批复文件。

四、后续工作

(一)做好工作交接。街道办事处组织做好办公用房、集体资产、工作档案等相关事项交接,并结合当地实际,妥善解决原村“两委”成员安置问题。

(二)加强组织建设。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要指导街道,结合“村改居”工作,同步调整党组织设置,抓好社区“两委”选举,选齐配强“两委”成员,健全下属委员会设置,加强网格建设,完善各项工作制度。

(三)完善社区服务。按照国家及省级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要求,区民政局指导新设社区居委会提升社区服务精准化、精细化、专业化水平,做好公共服务、便民利民服务、志愿服务,满足社区居民生活需求。

(四)开展事后评估。“村改居”工作完成后,区民政局、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和平分局、区农办等相关部门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对新设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设施配置、人员配备、社区服务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送至市级相关部门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村改居”工作是一项重大的行政体制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相关单位、部门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具体指导完成好“村改居”各项工作。

(二)凝聚工作合力。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必须强化大局意识,建立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和工作小组,从自身职能出发,主动工作、密切配合。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主体作用、民政局的指导作用和各相关部门的协助作用,形成抓工作、抓落实的合力。

(三)加强工作宣传。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层层宣传发动,充分利用宣传册、微信、小广播、标语等各种宣传手段,大造舆论,把“村改居”工作的重要意义讲透、讲明,做到家喻户晓,为“村改居”工作营造一个稳定的社会氛围。要把做好宣传活动,统一群众对“村改居”的认识,作为做好“村改居”工作的关键来抓,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四)维护合法权益。要严格遵循“村改居”工作基本条件的相关要求,坚持“一村一策”,成熟一个,实施一个,不搞一刀切。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循序渐进,分类处置,科学把握工作力度,稳妥处置好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原村民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利益。要做好新设社区的组织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服务功能配置,确保基层工作有效运行。

本实施意见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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