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区关于规范撤销村民委员会改设社区居民委员会条件与程序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14日 来源:沈阳市和平区民政局


现对《和平区关于规范撤销村民委员会改设社区居民委员会条件与程序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编制背景、依据、过程、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编制背景

为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撤销村民委员会改设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件与程序的指导意见》(辽民发〔2022〕35号)文件精神,加强和平区村(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依法规范撤销村民委员会改设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改居”)工作条件和程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实施意见》。

二、编制依据

《实施意见》的编制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规范撤销村民委员会改设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件与程序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

三、编制过程

按照省民政厅、市民政局的工作部署,区民政局会同各相关单位进行深入细致研究。通过向专家及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梳理汇总了各单位意见,修改完善并达成一致,并履行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内部集体讨论程序。

四、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五个部分,即总体要求、基本条件、实施程序、后续工作和工作要求。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决策部署及区委、区政府工作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依法规范“村改居”工作条件和程序,切实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条件。包括撤销村民委员会的条件和改设居民委员会的条件。

1.撤销村民委员会的条件。

一是辖区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内;

二是村民集体所有土地已依法被全部征收,或虽未被全部征收,但人均耕地已无法满足村民生产生活基本需求。辖区内三分之二以上劳动力不从事农业劳动,不以农业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

三是要完成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实行“村社”账目分离,产权关系明确,债权债务归属清晰;

四是要兼顾村民群众的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对关系村民切身利益的各项决策,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和表决通过,充分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

2.改设居民委员会的条件。

一是按照1500-3000户,便于管理、便于服务、便于居民自治,且小区入住率应达到50%以上等原则科学设置社区;

二是按照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9人,社区工作者按照每万名城镇常住人口不少于22人配备配齐社区人员队伍;

三是以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应按照建筑面积不低于600平方米,且每百户不低于40平方米的标准配备,并合理规划配备社区养老、助残、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公共文化、体育健身、公共卫生和医疗保障、就业、应急保障、警务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社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四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设居民委员会应使用规范名称。

(三)实施程序。包括前期筹备、各级把关、组织实施三个阶段开展。

1.第一阶段为前期筹备阶段。

一是调查论证。街道办事处要会同各相关单位开展调查研究和充分商讨,积极听取村民意见,进行可行性、必要性论证和相关风险评估,形成“村改居”工作可行性报告,制定工作方案;

二是民主表决。在村党组织领导下,“村改居”工作方案分别交由村“两委”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表决,并按照有关规定公示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改居”工作的民主决策程序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是征求意见。街道办事处将村民会议表决通过的“村改居”工作方案,充分征求区委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会同村“两委”对相关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吸纳。

2.第二阶段为各级把关阶段

一是提出申请。“村改居”工作方案经街道党工委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审议通过后,向区政府提出“村改居”申请。

二是区级审核。区民政局会同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和平分局、区农办等相关部门对“村改居”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是上级把关。在区政府做出批复前,区内各相关部门将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市级组织、民政、农业农村、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把关,审查相关资料的程序性、合法性、完整性。

3.第三阶段为组织实施阶段

一是正式批复。经市级相关部门把关后,由街道办事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由区政府对“村改居”申请做出批复,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二是配齐人员。街道办事处按照区政府批复意见,及时依法有序组织实施“村改居”工作,做好“村改居”后新成立社区“两委”和其他组织的选举以及建章立制等工作。

三是撤销村赋码。新成立社区“两委”和其他组织的选举以及建章立制等工作完成后,由区民政局注销原村民委员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及赋码。

四是社区赋码。新成立社区居委会向区民政局申请法人备案。区民政局为新成立社区居委会赋码,并依法发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同时更新全国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信息系统。

五是市级备案。新成立社区居委会取得新赋码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后一个月内,由区民政局将“村改居”工作情况报市民政局备案。

(四)后续工作。

1.做好工作交接。街道办事处组织做好办公用房、集体资产、工作档案等相关事项交接,并结合当地实际,妥善解决原村“两委”成员安置问题。

2.加强组织建设。结合“村改居”工作,同步调整党组织设置,抓好社区“两委”选举,选齐配强“两委”成员,健全下属委员会设置,加强网格建设,完善各项工作制度。

3.完善社区服务。指导新设社区居委会提升社区服务精准化、精细化、专业化水平,做好公共服务、便民利民服务、志愿服务,满足社区居民生活需求。

4.开展事后评估。“村改居”工作完成后,各相关部门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对新设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设施配置、人员配备、社区服务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送至市级相关部门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主要明确了要加强组织领导,凝聚工作合力,加强工作宣传,维护合法权益等4个方面的内容。

  解读单位:和平区民政局

  解读人  :田延强

  电 话   :3191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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