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沈阳市和平区区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指导意见的说明解读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02日 来源:和平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一、出台背景

2019年5月30日,沈阳市国资委出台了《沈阳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监督管理办法》(沈国资发〔2019〕43号),为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监管,规范区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完善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我区结合《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沈阳市和平区区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以和平区政府办文件正式下发。

二、适用范围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简称区国资局)出资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发生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增资、资产转让、无偿划转、担保和资产租赁等行为。

三、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设置总则、企业产权(股权)转让、企业增资、企业资产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企业担保、企业资产租赁、法律责任和附则九章。

(一)资产处置行为

指导意见对企业发生的产权(股权)转让等六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的含义进行规定,企业在发生资产处置行为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应相关章节进行操作。

(二)审批权限

区国资局依据指导意见负责对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资产处置行为进行审核,指导意见明确了对不同的资产处置行为需出资企业审批、区国资局审批或经区国资委审批的具体情形。

(三)工作程序

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资产处置行为应首先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按照“三重一大”制度进行内部决策,形成书面决议。接下来可根据审批权限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如指导意见要求需进行资产评估或审计的,应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如资产处置行为涉及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履行公开交易程序,企业应按照交易机构的相关要求及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的预披露和正式披露;处置行为采取非公开方式的,需符合指导意见规定的具体情形。

(四)要件审查

企业资产处置行为应根据具体情形根据指导意见要求准备相应书面材料进行审查,需要注意的是资产处置申请文件应由企业主管部门出具;决议文件应为董事会决议,如处置行为经区政府相关会议通过,应提供相关会议纪要;如资产处置行为涉及职工安置和债权债务处置则应提供相关方案。

 


文件链接:【废止】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