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协同作用提升重大行政决策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工作质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02日 来源: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沈和政办发〔2024〕3号

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协同作用提升重大行政决策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工作质效的通知

全区各部门(单位):

为提升全区重大行政决策及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的整体水平,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辽宁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6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沈政办发〔2023〕9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沈政办发〔2023〕26号)、《沈阳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工作的通知》(沈司〔2023〕35号)等文件及上级相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强化各部门(单位)协同作用、提升我区重大行政决策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工作质效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依法治区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推进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和“振兴新突破、我要当先锋”专项行动。充分认识重大行政决策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是建设法治和平、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工作,是上级法治督察、绩效考核以及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等工作的必查、必考项目,以着力提升我区重大行政决策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水平,促进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全力推进依法治区工作高质量发展,为我区经济和社会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将提升重大行政决策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工作质效作为法治建设的重点工作,切实抓好落实

(一)发挥“关键少数”在法治建设中的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示范者、引领者、保障者作用。将各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及班子其他成员依法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工作制度情况作为个人述法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个人述职述德述廉报告,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参考。各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及班子其他成员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履行重大行政决策及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定程序,不搞变通、不打折扣;在重大行政决策及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中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作用;及时组织清理、纠正违法或违背上级精神的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区委组织部、区政府办公室、区司法局牵头,相关部门(单位)负责落实。

(二)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确认工作。动态管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重要基础,各部门(单位)要按有关规定,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确认工作。对“应入未入”的部门(单位)适时予以通报。未纳入《沈阳市和平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部门(单位)及其他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不得以本部门(单位)、本机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区司法局牵头,相关部门(单位)负责落实。

(三)加强目录管理。各部门(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按时提报年度重大行政决策项目计划、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项目计划,确保“应报尽报”,由区司法局汇总形成区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计划目录及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计划目录,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并通过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因故未能纳入年度计划目录的项目,要严格按照上级规定履行追加程序。对“应报未报”的部门(单位)适时予以通报。区政府办公室、区司法局牵头,相关部门(单位)负责落实。

(四)确保内容合法。承办部门(单位)应完整、准确填写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对照表》,确保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符合上级文件精神。区司法局负责指导,承办部门(单位)负责落实。

(五)优化工作流程。各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及班子其他成员要各司其职,一是督促推动法治联络员及所在科室切实发挥统筹作用,履行业务指导、审查(审核)职责;二是组织各科室结合上级相关工作要求认真学习、研究《和平区重大行政决策流程图(试行)》(详见附件1)、《和平区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流程图(试行)》(详见附件2);三是强化承办文件起草工作的科室及相关科室的业务协同,严格依法、依程序开展相关工作,并采取“说明+证明”的形式及时梳理、归档履行相关程序的要件,提升组卷归档工作质效。区司法局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解读、培训及指导,相关部门(单位)负责落实。

(六)强化公众参与。承办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等上级文件要求,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均应通过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对重大行政决策或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的意见并对文件草案进行解读,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其中重大行政决策或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承办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承办部门(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承办部门(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区司法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指导,承办部门(单位)负责落实。

(七)落实专家论证工作。承办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要求,邀请与重大行政决策或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所涉及领域相关的专家(一般不少于3位,法学专家、公平竞争审查专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除外)对文件草案进行评估论证,并由专家出具书面意见。承办部门(单位)负责落实。

(八)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承办部门(单位)应严格按照《和平区公平竞争审查“起草机构初审+特定机构复审”工作机制》等文件要求,认真落实公平竞争“双审查机制”,落实公平竞争审查主体责任,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相关程序。区市场监管局牵头,相关部门(单位)负责落实。

(九)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承办部门(单位)应严格按照《和平区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平区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流程(试行)》等文件要求,落实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备案相关工作。区委政法委牵头,相关部门(单位)负责落实。

(十)加强合法性审查、审核工作。一是加强承办部门(单位)初步合法性审查、审核工作。承办部门(单位)办公室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初步合法性审查工作;法治建设联络员所在科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初步合法性审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初步合法性审核工作。各部门(单位)要通过组织集中培训等方式,加强对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制度文件的学习,提升部门(单位)负责合法性审查、审核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聚焦主体是否适格、程序是否完备、内容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技术规范等4个关键要素,切实履行好合法性审查、审核职责。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团队、本部门(单位)公职律师作用,在合法性审查、审核过程中,组织法律顾问团队、本部门(单位)公职律师等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二是加强区政府合法性审查、审核工作。拟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及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区司法局会同区政府法律顾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审查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审核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区政府办公室、区司法局、承办部门(单位)负责落实。

(十一)严格履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拟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及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按以下要求履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一是承办部门(单位)在提请区政府合法性审查、审核前,需履行内部集体讨论决定程序,决定是否将文件草案提交区政府合法性审查、审核,并待审查、审核通过后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区委常委会议讨论。二是重大行政决策及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均需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及区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印发。三是集体讨论环节参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党政主要负责人最后发表意见。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承办部门(单位)负责落实。

(十二)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要求。承办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沈阳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工作的通知》及上级相关要求,履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程序。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印发之日起15日内完成向市政府及区人大常委会提报备案审查资料等工作。以部门(单位)名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印发之日起15日内完成向区司法局提报备案审查资料等工作。区司法局负责指导,承办部门(单位)负责落实。

(十三)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录入数据库工作。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承办部门(单位)应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开展我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入库工作的通知》(辽人办发〔2023〕25号)要求适时完成录入辽宁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工作。区人大内司工委、区政府办公室、区司法局负责指导、督促,承办部门(单位)负责落实。

(十四)常态化开展文件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实施、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常态化开展文件专项清理、动态清理工作。各部门(单位)应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第八章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及时对有关文件作出废止、失效、修改等处理。区政府办公室、区司法局牵头,各部门(单位)负责落实。

(十五)做好以部门(单位)名义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及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以部门(单位)名义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及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参照本通知要求,依法、依程序落实相关工作。区司法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解读、培训、指导,承办部门(单位)负责落实。

三、强化工作保障,加强部门协同

(一)夯实工作基础。各部门(单位)一要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和法治建设联络员这个“关键岗位”,推动部门(单位)全体人员强化法治思维、提升法治能力、优化法治实践。二要充分发挥部门(单位)法治建设联络员及所在科室的统筹协调作用,以部门内部集中培训、相关业务经验分享等形式,加深部门(单位)相关人员对重大行政决策及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业务的熟悉掌握程度,提升相关工作的实操能力。三要举一反三、以点带面,提升法治建设其他重点任务的落实质效,推动提升部门(单位)法治建设整体水平。

(二)强化部门协同。区纪委监委、区委办公室、区委组织部、区委政法委、区人大内司工委、区政府办公室、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管局要强化部门(单位)间的协同联动,实现信息互通,共同推进解决重大行政决策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各部门(单位)职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区纪委监委:按照中共辽宁省纪委机关、中共辽宁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委依法治省办开展法治督察与纪检监察监督协作配合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辽纪发〔2022〕6号)等要求,对区委法建办移送的问题线索和有关情况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置。

2.区委办公室:在部门(单位)提报需区委常委会议集体讨论的议题时,应就议题涉及的拟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草案是否需要开展合法性审查、审核与区司法局沟通,对“应审未审”或合法性审查、审核不通过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

3.区委组织部:推动领导干部将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进一步明确将各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及班子其他成员推动提升重大行政决策及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质效情况作为“述法”的重要内容,并监督落实。

4.区委政法委:一是指导承办部门(单位)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二是结合实际,协助承办部门(单位)与风险评估专家对接。三是依法履行备案程序,出具相关备案文书。

5.区人大内司工委:负责统筹行政规范性文件录入辽宁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相关工作。

6.区政府办公室:一是印发区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计划目录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计划目录。二是指导承办部门(单位)通过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三是对拟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四是在部门(单位)提报需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的议题时,应就议题涉及的拟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草案是否需要开展合法性审查、审核与区司法局沟通,对“应审未审”或合法性审查、审核不通过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未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委常委会议集体讨论通过,不予印发。五是指导承办部门(单位)通过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文件并解读。六是会同区司法局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开展文件清理工作。

7.区司法局:一是组织各部门(单位)提报年度重大行政决策项目计划及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项目计划,梳理汇总形成区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计划目录及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计划目录,经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二是督促、指导、服务各承办部门(单位)依法履行重大行政决策及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定程序。三是受理承办部门(单位)启用法律顾问团队的申请并协调对接法律顾问团队向承办部门(单位)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四是组织区政府法律顾问对拟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及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五是对拟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及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六是对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督促、指导承办部门(单位)完成向市政府、区人大常委会申请备案工作。七是结合具体案例及上级最新要求,完善、优化重大行政决策及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组卷归档资料参考模板,指导承办部门(单位)对履行重大行政决策及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程序的过程要件进行组卷归档。八是对以部门(单位)名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工作。九是协同区政府办公室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开展文件清理工作。十是对各部门(单位)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及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工作制度的情况进行考核。

8.区市场监管局:一是指导承办部门(单位)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二是结合实际,协助承办部门(单位)与公平竞争审查专家对接。三是依法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结合部门(单位)提报的文件草案及《公平竞争审查表》等要件,出具公平竞争审查复审意见。

(三)强化调研指导。区委法治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相关部门(单位),紧密围绕党中央对开展调查研究工作的相关要求,弘扬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作风,多层次、多角度、常态化开展调查研究工作,聚焦各部门(单位)在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方面存在的共性问题及具体业务推进过程中暴露出的个案问题,深入分析研讨,积极听取部门(单位)的意见建议,采用切实可行的措施推动问题解决,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关口前移、加强培训、制定完善管理制度等解决共性问题,以及通过开展“一对一”指导等解决个案问题等。

(四)强化督察考核

1.将法治督察工作纳入区级层面督查检查考核计划,区委法建办要常态化开展法治督察工作,充分发挥法治督察“察实情、开药方、树典型、听意见”的作用,通过实地督察与书面督察相结合的方式扩大督察工作覆盖面,将重大行政决策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管理作为督察重点,以法治督察之力,助推提升工作质效。

2.各部门(单位)要聚焦“学、查、改”,通过学习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定期对标开展自查、切实拟定整改计划等举措,推动问题自查自改、即知即改、立行立改,以自查自纠促工作提升。

3.将部门(单位)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相关制度的情况纳入《和平区部门(单位)法治建设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台账》,作为对部门(单位)法治建设绩效考核的重要评价依据。

附件:1.和平区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流程图(试行).png

           2.和平区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流程图(试行).png

                           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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