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民发〔2021〕11号 市民政局 市残联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24日 来源:和平区民政局

各区、县(市)民政局,残联,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只提报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发〔2021〕1号)精神,全面落实“一 网通办”改革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67 号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76 号 ) 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进一步规范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一)困难残疾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沈阳市户籍,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或持有《低收入家庭救助证》且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二级的残疾人。

(二)重度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沈阳市户籍,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二级的残疾人。

(三)同时符合1、2申领条件的残疾人。同时符合1、2申 领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应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二、 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市民政部门、市残联组织将统筹考虑当地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调整及照护市场劳动力价格变化等情况,适时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调整方案,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 申请发放程序

(一)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以自愿申请为原则。残疾人本人可以居民身份证验证方式在社区(村)或通过沈阳政务服务移动端提出申请。在社区申请的需提供身份证原件,通过沈阳政务服务移动端申请的需上传居民身份证原件照片。由代办人代为申请的,统一到社区办理,还需提供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全市通办”服务管理平台尚未开通的,仍保持纸质资料申请方式,即由残疾人本人或申请代办人携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残疾人证、城乡低保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等证件原件,到户籍所在地的村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涉及“跨省通办”的,由申请人到申请地所在街道(乡镇)直接申请,按照民政部相关文件执行。

(二)受理。残疾人到户籍所在地社区申请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直接受理;在户籍地以外社区申请的,接受申请的社区通过“全市通办”服务管理平台将两项补贴申请转至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社区,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受理。受理的社区通过“全市通办” 服务管理平台对申请人的户籍、残疾等级、享受城乡低保或低收入家庭待遇情况等资格条件进行信息核对,查看《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人系统核对报告》,自动生成《沈阳市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审批表》并逐级上报。对于不符合申领条件的申请人,由社区工作人员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对于数据核对未能通过,但是申请人能够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残疾人证、城乡低保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等证件原件的情况,社区工作人员应通过“全市通 办”服务管理平台受理并上传以上证件,逐级报街道(乡镇)、 区县(市)残联和民政部门核实。核实通过的申请人,需签署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书(附联系方式)并提供银行卡信息。残疾人通过沈阳政务服务移动端提出申请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直接受理。

(三)初审。街道(乡镇)收到村(居)委会提交的申请材 料后,须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以 下简称“业务系统”)提出初审意见,报所在区县(市)残联部门进行审核。未开通“全市通办”服务管理平台的村(居)委会, 需将申请人纸质申请材料提交到所在街道(乡镇),由街道(乡 镇)负责将相关信息录入业务系统,进入审批流程。纸质申请材料由街道(乡镇)保存。经初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街道(乡镇)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四)审核。区县(市)残联部门收到街道(乡镇)提交的申请材料后,须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业务系统提出审核意见。区 县(市)残联部门重点审核残疾人证件的真实性。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业务系统向街道(乡镇)反馈审核结果,并由街道(乡镇)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五)审批。 区县(市)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后,须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业务系统提出审批意见。区县(市)民政部门重 点审定残疾人等级是否符合两项补贴标准情况,享受低保或城乡低收入家庭待遇情况以及是否有择高或不享受两项补贴条件情况。经审定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须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业务系统 将审批未通过结果反馈给区县(市)残联部门和街道(乡镇),并由街道(乡镇)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六)发放。被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起计发补贴。新增人员未能在当月完成审批并领取补贴资金的,在首次发放时予以补发。补贴资金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由各区县(市)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享受补贴资金的残疾人银行账户。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全程在线审核,各审核部门在完成审核、签批等环节后加盖电子签章。

四、 资金停发和追缴

残疾人不再符合两项补贴申领条件、死亡或注销本市户籍的,自次月起停止发放补贴资金。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或在领取补贴 资金期间残疾等级发生变化后,未如实申报而继续领取补贴资金 的,经区县(市)民政、残联部门调查确认后,由区县(市)民 政部门责成所在乡镇(街道)负责追缴违规领取的补贴资金。骗取补贴金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应依法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五、 监督管理

1.已享受两项补贴的残疾人,户籍在本市范围内跨区迁移、 残疾等级调整、享受低保或低收入家庭待遇情况发生变化的,应 及时提出补贴变更申请。残疾人未主动提出变更申请的,由原管理街道(乡镇)通知其办理,业务流程参照上述申请发放流程。 经通知、提示后,无正当理由仍拒不及时办理变更申请的,原管理街道(乡镇)可以残疾人信息不真实为由,暂停发放补贴。

2.区县(市)民政部门在每月发放补贴前,通过业务系统进行信息比对核查,核查通过的,予以续发补贴;发现疑点数据的,交由街道(乡镇)和社区进行限期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决定续发或停发。

3.各地区民政、残联部门要加大“政策找人”工作力度,残联部门在办理残疾人证时,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要一次性告知两项补贴申领的相关政策要求,提醒群众及时办理申请。民政部门要建立两项补贴常态化数据比对机制,定期通过数据比对,生成符合两项补贴申领条件而尚未申请补贴的残疾人名单,反馈至残联部门,由残联部门负责联系并告知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事宜,确保“应补尽补”。

4.各地区民政、残联部门要加强数据共享,及时更新数据, 提高数据比对的准确度。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调度和规范管理, 确保补贴资金按时、足额发放。街道(乡镇)要随时掌握残疾人 残情或困难程度等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处理。各部门、 各单位要自觉接受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对反馈、反映的问题做到坚决整改、立行立改。

六、 档案管理

(一)归档范围。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批档案包括残疾人身份证、《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人系统核对报告》,  《沈阳市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审批表》和其他需要另行补充说明的材料等。由代办人办理申请手续的,需保存代办人身份证扫描件。

(二)归档方式。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批档案实行电子化归档, 残疾人身份证、代办人身份证和其他通过数据采集设备采集的纸质材料直接存入业务系统,《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人核对报告》和《沈阳市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审批表》通过业务系统直接归档。

七、资金来源

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由区县(市)财政负担,市财政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沈阳市民政局沈阳市残联沈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沈民〔2016〕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