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01日 来源:沈阳市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创业担保贷款——个贷

对象范围: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申请条件: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

贷款额度及贴息标准: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 30 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 3 年。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 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

申请材料:

1、《沈阳市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书》

 2、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借款人夫妻双方

 3、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征信报告:借款人夫妻双方

 5、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就业创业证、毕业证、退役军人证、残疾人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

 6、经营场所租赁协议,如为自有提供房证

经营资料

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特许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从事农业经营的,需提供经营项目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村镇证明、项目承包合同、经营场所租赁合同等。

3、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协议(具体内容包括: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总人数、合伙人的责权如何划分、对贷款的风险责任如何承担、可安置从业人员数量等)

办理流程:窗口受理-银行核贷-放款

办理时限实时受理,公示期三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方式):窗口办;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西路51号(一楼四号岛90号窗口办理)

咨询电话:31912665

二、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贴息贷款


对象范围:辖区内小微企业。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申请人(企业)符合文件申请条件,并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申请材料可进行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申请条件: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含15%)职工超过100人(含100人)的小微企业申请贷款,其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为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小微企业划分标准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依据国统字【2017】213号文件)(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企业法人、经办人员身份证及复印件;

3、对税务局申报的上年末财务报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

4、企业职工名册【企业全体员工花名册(含法人)】;

5、申报当月和上年年末企业医保核定单;

6、申报当月和上年年末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单位);

7、申报当月企业个人账户记实报表一;

8、申报当月企业完税证明(显示社保、医保缴费);

9、公司章程及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执照所在区工商局查询);

10、新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11、新增人员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需满一年);

12、新增人员当年招工备案手续(需与劳动合同期限相同);

13、新增人员个人近两年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缴费明细;

14、新增人员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身份需提供就业创业证(※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不满一个月又被新单位招用的,先登记为失业状态后登记为就业状态)、农业户口需提供户口本原件及首页本人页复印件、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资料来源:申请人提供)

15、诚信申报承诺书(需加盖公章和法人章)

办理流程:窗口受理-窗口审批-窗口办结

办理时限:即来即办

办理地点(方式):窗口办;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西路51号(一楼四号岛90号窗口办理)

办理结果告知方式:电话通知

咨询电话:319126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