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继承权公证一次性告知单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02日 来源:和平区司法局

※本处施行首问负责制,如您材料准备齐全或者在办理公证过程中有疑问的,请您到第一次为您咨询的公证员处预约、办理或答疑解问。

 

申办继承权公证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继承人户口簿、身份证或护照等其他身份证明材料;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

3)已故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如已故子女)

4)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如《证明材料》);人事档案复印盖章;

5)被继承人生前所有的动产、不动产等财产的权利凭证(如房证、契证、电子登记簿、存款证明等);

6)被继承人生前的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离婚证等);

7)已故继承人生前的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离婚证等);

8)公证员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1.《证明材料》应保证内容的真实,并承诺自愿接受失信联合惩戒,如提供虚假内容,会被录入公证系统黑名单,公证处有权拒绝办理。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四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公证机构应当不于办理公证;2.外地出具的材料应当经当地公证处公证;3.以上应提供的证明及材料均为原件。

相关证明详解:

1)死亡证明和注销户籍证明一般应由医院、公安机关或有关疾病控制部门出具;

2)亲属关系证明一般应由被继承人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出具,亲属关系的范围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无前列亲属的,应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外祖父母;

3)被继承人、已故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或与他人订立过遗赠抚养协议的,申请人应向公证员提供;

4)要求继承遗产的继承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公证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代理人应提供有效委托书(居住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当事人,应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但放弃继承遗产的继承人应当到场或提供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5)继承人不会签名或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或捺指纹。

6)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享优惠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