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证员一般任职执业审核、考核任职执业审核的工作的情况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07日 来源:和平区司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及省市相关规定,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区公证处及区司法局均无此审核权限,特此说明。

区公证处及区司法局在获取该审核结果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开。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公证处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