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区城市建设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01日 来源:沈阳市和平区城市建设局

因和平区城市建设局法定人变更,故2023年1月28日与和平区城市建设事务服务中心签订的行政执法委托书作废。2023年12月1日和平区城市建设局与和平区城市建设事务

服务中心重新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



行政执法委托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为界定委托机关与受委托组织的委托权限、范围和时限,明确委托机关与

受委托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委托机关与受委托组织依法履行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

《辽宁省城燃气管理条例》第四条;《沈阳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条

沈阳市和平区城市建设局  与  沈阳市和平区城市建设事务服务中心  特签订此委托书。

委托权限和范围:

(一)委托权限:依法可以委托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和其他行政权力,详见《沈阳市和平区城市建设局权责清单》。

(二)委托范围: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镇燃气方面的政策法规,负责配合区燃气主管部门开展对燃气经营企业经营许可执行情况、企业场站等运行安全管理情况

实施监督检查; 负责查处燃气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参与燃气事故调查,负责督导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燃气管理相关工作。


委托时限:自本《行政执法委托书》签订之日起三年。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和时限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权;委托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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