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和平区城市建设局法定人变更,故2023年1月28日与和平区城市建设事务服务中心签订的行政执法委托书作废。2023年12月1日和平区城市建设局与和平区城市建设事务服务中心重新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
行政执法委托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为界定委托机关与受委托组织的委托权限、范围和时限,明确委托机关与
受委托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委托机关与受委托组织依法履行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
沈阳市和平区城市建设局 与 沈阳市和平区城市建设事务服务中心 特签订此委托书。
委托权限和范围:
(一)委托权限:依法可以委托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和其他行政权力,详见《沈阳市和平区城市建设局权责清单》。
(二)委托范围:法律法规和沈阳市和平区城市建设局“三定”方案确定的委托机关所管辖的属地管理范围。
委托时限:自本《行政执法委托书》签订之日起三年。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和时限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权;委托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和平区城市建设局
和平区城市建设事务服务中心
2023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