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区城建局安全站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13日 来源:沈阳市和平区城市建设局
沈阳市和平区城市建设局(建筑安全监督指导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权力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内容行政裁量权基准
11.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2014年12月1日实施)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整改,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逾期未改正、情节一般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罚款;
4、逾期未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七万五千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罚款;
5、造成安全事故的、危害后果严重的、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21.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2014年12月1日实施)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整改,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逾期未改正、情节一般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罚款;
4、逾期未改正、情节较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5、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2.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2014年12月1日实施)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2、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情节较轻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情节一般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十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罚款;
4、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情节较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三十五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罚款;
5、造成安全事故的、危害后果严重的、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罚款。
43.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2014年12月1日实施)
第一百零一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整改,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千元罚款;
3、情节一般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罚款;
4、情节较重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罚款;
5、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54.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2014年12月1日实施)
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整改,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处二万元罚款;
3、情节一般的,处五万元罚款;
4、情节较重的,处八万元罚款;
5、造成安全事故的、危害后果严重的、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处十万元罚款。
65.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2014年12月1日实施)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2、拒不改正,情节较轻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拒不改正,情节一般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5、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1.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限期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2、逾期未改正,情节较轻的,处一万元罚款;
3、逾期未改正、情节一般的,处四万元罚款;
4、逾期未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七万元罚款;
5、造成安全事故的、危害后果严重的、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处十万元罚款。
82.对特种设备经营单位违反特种设备销售、检验管理规定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二)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整改,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罚款;
3、情节一般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罚款;
4、情节较重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二十万元罚款;
5、造成安全事故的、危害后果严重的、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十万元罚款。
93.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违反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限期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2、逾期未改正、情节较轻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罚款;
3、逾期未改正、情节一般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四万元罚款;
4、逾期未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七万元罚款;
5、造成安全事故的、危害后果严重的、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十万元罚款。
103.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违反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整改,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罚款;
3、情节一般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十万元罚款;
4、情节较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二十万元罚款;
5、造成安全事故的、危害后果严重的、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十万元罚款。
113.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违反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限期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2、逾期未改正、情节较轻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罚款;
3、逾期未改正、情节一般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罚款;
4、逾期未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三万元罚款;
5、造成安全事故的、危害后果严重的、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五万元罚款。
121.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24日颁布)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限期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2.对建设单位未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处罚【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2003年11月24日颁布)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限期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罚款;
3、情节一般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5万元罚款;
134、情节较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万元罚款;
5、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对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相关管理规定的处罚【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24日颁布)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限期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2、逾期未改正、情节较轻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逾期未改正、情节一般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44、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5、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对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中涉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24日颁布)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限期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2、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一般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54、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5、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24日颁布)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整改,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罚款;
3、情节一般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7.5万元罚款;
164、情节较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罚款;
5、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24日颁布)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整改,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罚款;
3、情节一般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2倍罚款;
174、情节较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3倍罚款;
5、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对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24日颁布)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限期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3、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87.对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24日颁布)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限期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2、逾期未改正、情节较轻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罚款;
3、逾期未改正、情节一般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7.5万元罚款;
4、逾期未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罚款;
5、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97.对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24日颁布)
第六十五条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限期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2、逾期未改正、情节较轻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罚款;
3、逾期未改正、情节一般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罚款;
4、逾期未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罚款;
5、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8.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24日颁布)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整改,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的罚款;
3、情节一般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35%得罚款;
4、情节较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50%的罚款;
5、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19.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24日颁布)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限期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
3、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
4、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5、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210.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处罚【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24日颁布)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整改,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
3、情节一般的,责令限期改正,处7.5万元罚款;
4、情节较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
5、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31.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处罚【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1月28日颁布)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整改,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罚款;
3、情节一般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罚款;
4、情节较重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5、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242.对监理单位未履行安全职责的处罚【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1月28日颁布)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整改,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罚款;
3、逾期未改正、情节一般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
4、逾期未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罚款;
5、造成安全事故的、危害后果严重的、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253.对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手续或未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处罚【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1月28日颁布)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整改,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罚款;
3、逾期未改正、情节一般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6000元罚款;
4、逾期未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8000元罚款;
5、造成安全事故的、危害后果严重的、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上1万元罚款。
264.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安全职责的处罚【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2008年1月28日颁布)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整改,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罚款;
3、逾期未改正、情节一般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
4、逾期未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罚款;
5、造成安全事故的、危害后果严重的、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275.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1月28日颁布)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第十二条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整改,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罚款;
3、逾期未改正、情节一般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
4、逾期未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罚款;
5、造成安全事故的、危害后果严重的、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286.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机构,配备人员的处罚【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1月28日颁布)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整改,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罚款;
3、逾期未改正、情节一般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
4、逾期未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罚款;
5、造成安全事故的、危害后果严重的、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291.对“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证书行为的处罚【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2014年6月25日颁布)
第二十八条“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整改,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3、逾期未改正、情节一般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
4、逾期未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罚款;
5、造成安全事故的、危害后果严重的、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302.对未按规定对“安管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未如实记录考核情况行为的处罚【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2014年6月25日颁布)
第二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整改,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
3、逾期未改正、情节一般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4、逾期未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万元罚款;
5、造成安全事故的、危害后果严重的、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
313.对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等行为的处罚【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2014年6月25日颁布)
第三十条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四)“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限期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2、逾期未改正、情节较轻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罚款;
3、逾期未改正、情节一般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罚款;
4、逾期未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罚款;
5、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324.对“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行为的处罚【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2014年6月25日颁布)
第三十一条“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整改,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3、逾期未改正、情节一般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罚款;
4、逾期未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
5、造成安全事故的、危害后果严重的、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
336.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2014年6月25日颁布)
第三十三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整改,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3、逾期未改正、情节一般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
4、逾期未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
5、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41.对施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规章】《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2007年10月1日颁布)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和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施工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和专项检查的。
责令其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整改,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其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
3、逾期未改正、情节一般的,责令其改正,并处6000元罚款;
4、逾期未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其改正,并处8000元罚款;
5、造成安全事故的、危害后果严重的、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352.对施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规章】《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2007年10月1日颁布)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施工单位在招标中将为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列为竞争性费用的;(二)建设工程停工后未经检查合格擅自复工或被停工整改而未经验收合格擅自复工的;(三)施工现场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
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整改,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3、逾期未改正、情节一般的,责令其改正,并处1.5万元罚款;
4、逾期未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其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
5、造成安全事故的、危害后果严重的、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其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364.对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规章】《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2007年10月1日颁布)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监理档案的;(二)未对内容不全、不能指导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及时纠正的;(三)未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四)未在施工现场对二等(含二等)以上工程项目,以及二等以下且危险程度较高的工程项目设置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的。
责令其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整改,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其改正,并处2000元罚款;
3、逾期未改正、情节一般的,责令其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
4、逾期未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其改正,并处8000元罚款;
5、造成安全事故的、危害后果严重的、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375.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规章】《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2007年10月1日颁布)
第二十一条依照本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单位罚款数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单位罚款数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整改,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3、逾期未改正、情节一般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单位罚款数额15%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4、逾期未改正、情节较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单位罚款数额18%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5、造成安全事故的、危害后果严重的、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单位罚款数额20%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38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整改,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环境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积极配合监管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环境违法行为所致环境污染轻微、生态破坏程度较小或者尚未产生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3、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4、主观恶意造成环境违法行为的,环境违法行为人被处罚后当年内再次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严重的,拒不配合监管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同一年度内被市级第三方通报2次以上的,被监管部门约谈后再次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的罚款;
5、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39对建筑工程施工、道路与管线施工、绿化建设和养护作业未采取相应防尘措施的处罚【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5月25日颁布)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工程施工、道路与管线施工、绿化建设和养护作业未采取相应防尘措施的,由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整改,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环境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积极配合监管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环境违法行为所致环境污染轻微、生态破坏程度较小或者尚未产生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罚款;
3、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罚款;
4、主观恶意造成环境违法行为的,环境违法行为人被处罚后当年内再次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严重的,拒不配合监管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同一年度内被市级第三方通报2次以上的,被监管部门约谈后再次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5、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40对违反《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0日修正)
第七条……公安、交通、港口口岸、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海洋渔业、质量技术监督、商务、农业、林业、水利、旅游、文化、教育、卫生、民防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第六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不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给予警告,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整改,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
3、逾期未改正、情节一般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罚款;
4、逾期未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
5、造成安全事故的、危害后果严重的、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罚款。
41对违反《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0日修正)
第七条……公安、交通、港口口岸、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海洋渔业、质量技术监督、商务、农业、林业、水利、旅游、文化、教育、卫生、民防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第六十二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船舶修造、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与专职应急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的;(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整改,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逾期未改正、情节一般的,处五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罚款;
4、逾期未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七万五千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罚款;
5、逾期未改正、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421.对建设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未履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责任的处罚【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2018年6月1日颁布)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二)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整改,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3、逾期未改正、情节一般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
4、逾期未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5、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433.对施工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未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2018年6月1日颁布)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整改,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3、逾期未改正、情节一般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4、逾期未改正、情节较重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5、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444.对施工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未履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责任的处罚【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2018年6月1日颁布)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一)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三)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整改,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3、逾期未改正、情节一般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4、逾期未改正、情节较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5、造成安全事故的、危害后果严重的、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455.对施工单位和直接负责人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方案进行专家论证或者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危大工程方案进行修改并重新论证以及未按专项方案施工的处罚【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2018年6月1日颁布)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整改,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3、逾期未改正、情节一般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4、逾期未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5、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466.对施工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未履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责任的处罚【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2018年6月1日颁布)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整改,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3、逾期未改正、情节一般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
4、逾期未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5、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477.对监理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未履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责任的处罚【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2018年6月1日颁布)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整改,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
3、逾期未改正、情节一般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
4、逾期未改正、情节较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
5、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488.对监理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未履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责任的处罚【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2018年6月1日颁布)
第三十七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三)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四)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整改,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3、逾期未改正、情节一般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
4、逾期未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5、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499.对监测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或者未编制方案并按方案开展监测以及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处罚【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2018年6月1日颁布)
第三十八条 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二)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三)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四)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整改,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3、逾期未改正、情节一般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
4、逾期未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5、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