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行政复议决定书(沈和行复字〔2023〕101号)
发布时间:2024年02月29日 来源:沈阳市和平区司法局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沈和行复字〔2023〕101号

申请人:姜某某

地址:某某市

被申请人: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胜利南街64号

申请人请求撤销结案反馈责令重新履职并确认被申请人违法行政复议案,2023年11月1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申请人投诉某某便利店的结案反馈,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对被投诉的违法企业某某新便利店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2:确认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行为违法。3: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4:确认被申请人违反法定程序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2023年10月22日通过网上12315平台举报的方式投诉了某某便利店的销售不安全食品违法行为,平台举报订单号为XXX,被申请人在平台回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编号:XXX,回复内容:姜某某您好!收到您的来信,我们及时进行了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1、调查情况:接到投诉后我们及时与您联系了解情况。2、处理情况:经现场检查核实,无您所诉过期商品,商家拒绝您的索赔诉求,我局不予立案,建议您可以走诉讼程序维权。3、回访情况:2023年10月23日16点42分,已通过电话方式进行了反馈。2023年10月23日首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规定了投诉举报应分别处理,本人之前并未举报过所以该举报事项应当受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19条规定了应当立案本人符合这四种情形应当立案。所以被申请人行为为违反法定程程序。再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20条4种不予立案的四种情形,被申请人也并未按照此规定去履行法定职责。再有本人在举报中已经说明本人有视频证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被申请人并未联系本人调查取证,所以被申请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不依法作为,申请人不服,遂向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进行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平台举报截图;2.购买商品信息截图。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姜某某请求撤销结案反馈责令重新履职并确认被申请人违法行政复议案,根据《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沈和行复字〔2023〕101号)的要求,答复如下:

一、职权依据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我局具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权。

2.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我局有处理市场监管类举报的职能。

二、事实证据

我局于2023年10月17日和10月23日接到姜某某投诉举报,内容为某某便利店销售过期玉米切片面包。我局于2023年10月18日进行了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18日到某某便利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销售的玉米切片面包为某某有限公司的产品,生产日期2023年10月18日,未发现有过期玉米切片面包在销售,商家否认销售过期的玉米切片面包。商家提供了该批次玉米切片面包的相关进货手续及产品出厂检验报告。

鉴于违法证据不足,我局不予立案查处。2023年10月19日和10月23日通过电话告知举报人姜某某调查情况。特请求行政复议机关维持我局处理决定。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了上述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涉案商家营业执照;2.上游商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3.产品出厂检验报告;4.某某有限公司送货单;5.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6.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

经审查,本机关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认定如下:

1.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证明了申请人通过12315向被申请人进行了举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证明了申请人从涉案商家处购买了商品。以上材料予以采信。

2.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5,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了调查。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证明了被申请人经审批不予立案并告知申请人。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16日,申请人在某某便利店购买了一款玉米切片面包,后发现该面包已过保质期。10月22日,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举报:在2023年10月16日11:59购买了一款玉米切片面包,回家食用发现该面包味道不对,查看面包生产日期,该面包生产日期为10月8日,保质期至2023年10月15日。已经过保质期。诉求处罚商家并按食品安全法124条进行处罚,有购物视频及证据。11月7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反馈: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编号:XXX回复内容:姜某某您好!收到您的来信,我们及时进行了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1、调查情况:接到投诉后我们及时与您联系了解情况。2、处理情况:经现场检查核实,无您所诉过期商品,商家拒绝您的索赔诉求,我局不予立案,建议您可以走诉讼程序维权。3、回访情况:2023年10月23日16点42分,已通过电话方式进行了反馈。申请人不服,于11月11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举报工作处理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10月18日,被申请人经核查,涉案商家能够提供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等,履行了相应的查验义务。被申请人在现场检查时并未发现过期面包销售,违法证据不足,被申请人认为涉案商家符合不予立案情形,经审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被申请人关于举报的不予立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10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11月7日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被申请人关于举报做出的调查、不予立案、告知等符合程序规定。

申请人在12315平台有明确“我要投诉”“我要举报”入口的情况下,选择了“我要举报”。被申请人按照举报的程序履行了法定职责,未发现涉案商家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本机关、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