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行政复议决定书(沈和行复字〔2023〕97号)
发布时间:2024年02月29日 来源:沈阳市和平区司法局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沈和行复字〔2023〕97号

申请人:刘某某

地址:某某市

被申请人: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胜利南街64号

法定代表人:朱文波  职务:局长

申请人请求确认未告知投诉案件是否受理违法并责令重新履职,2023年11月2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 确认被申请人未告知投诉案件是否受理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作出告知。2: 依法追究被申请人懒政渎职责任。

申请人称:本人于10月19日在美团购买了两张某某俱乐部门票被投诉举报人在某平台中宣传有私人影院等服务项目到了后询问工作人员发现并没有该项目于是申请人10月24日将此事投诉到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至今未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该投诉案件。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行为违法。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申请人10月24日通过现场提交投诉举报信,至今(11月4日)未收到任何受理决定,但已经过了七个工作日。被申请人该行为违法。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无

被申请人称:刘某某请求确认未告知投诉案件是否受理违法并责令重新履职行政复议案,根据《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沈和行复字〔2023〕097号)的要求,答复如下:

一、职权依据

1.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我局有处理市场监管类举报的职能。

二、事实证据

 2023年10月24日,我局接到刘某某现场投诉举报,内容为“某某俱乐部”涉嫌虚假宣传并对其造成误导。投诉人现场向我局工作人员展示其手机录制的现场视频(内容为其询问店内工作人员,店内工作人员表示店内无“私人影院”项目)及相关某平台订单“私人影院”项目截图。我局工作人员当场告知投诉举报人刘某某受理决定。

接到投诉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进行核查:我局工作人员对该商家某平台店铺进行查验,未发现投诉人所述的“私人影院”项目。该商家营业执照为某某有限公司,商家对线上售卖的各个团单进行复查,均未发现“私人影院”项目。商家表示其店内的mini-k唱吧中的点歌系统具有播放电影功能,又因mini-k唱吧封闭的环境,门店初期宣传过程中将此功能宣称为“私人影院”,但在2023年之前已不在线上宣传此项目,并将该项目从团单中删掉。商家表示上述所称店内mini-k唱吧中的播放电影功能至今仍存在。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 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经主管局长批准,我局于2023年11月2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3日15时22分通过电话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刘某某,我局不予立案。特请求行政复议机关维持我局处理决定。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了上述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举报记录表;2.商家宣传截图;3.商家情况说明;4.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5.现场笔录;6.电话录音。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

经审查,本机关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认定如下:

1.申请人未提交证据材料。

2.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6,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了处理,以上证据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2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某某俱乐部”涉嫌在某平台虚假宣传。经核查,未在某平台上发现涉案商家有“私人影院”项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告知投诉的处理结果,于11月27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11月9日,申请人向我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但未向本机关提供行政行为的相关材料。我机关于11月14日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书,认为缺少投诉举报信及购买产品的相关证明材料,要求其补正。11月27日,申请人提供补正情况说明:“由于本人是现场投诉举报提交的证据。已经提供了投诉举报信以及购买产品的相关证明材料,所以无法再向贵局提供投诉举报信及材料。如果实在需要,可以要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本人的投诉举报信及购买产品的相关证明材料。”被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为举报的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经查,申请人未向我机关提供其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的相关证据材料,我机关经调查也未发现申请人提出投诉的相关证据材料。故申请人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本机关决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本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