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行政复议决定书(沈和行复字〔2023〕95号)
发布时间:2024年02月29日 来源:沈阳市和平区司法局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沈和行复字〔2023〕95号

  

申请人:韩某某

地址:某某市

被申请人: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胜利南街64号

申请人请求撤销不予立案行政行为并责令重新履职,2023年11月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申请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对申请人举报的违法事实重新立案调查并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0月6日在12315互联网平台举报商家某某食品商行:某某无蔗糖沙琪玛小包装断糖抗饿零食糕点早餐代餐:订单XXX。

举报问题:本人因生活所需在拼多多店铺购买沙琪玛收到商品后发现该商品在网页中宣传无糖字样本人通过百度中查询得知该产品沙琪玛营养成分表中的碳水化合物不符合无糖的标准请求贵局定性!并按照投诉举报人地址邮寄书面答复(用于行政复议或后续维权)或在12315平台详细答复(不予立案请明确说明原因,如有问题,本人定会依照《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复议,谢谢)

被申请人答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XXX您好!收到您关于“沙琪玛”的来信,我们及时进行了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1.调查情况:接到投诉后消协人员及时与您联系了解情况。2.处理情况:已责令商家改正,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已告知投诉人,不予立案。3.公示内容:2023年10 月20日13时30分我们已通过相关方式进行解释说明。2023年10月20日

本人对于被申请人的处理结果不服!

被申请人答复的:XXX您好!收到您关于“沙琪玛”的来信,我们及时进行了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1.调查情况:接到投诉后消协人员及时与您联系了解情况。 2.处理情况:已责令商家改正,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已告知投诉人,不予立案。本人认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定义!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申请人认为,本人的举报产品本身涉嫌违法事实存在,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依法处理消费者的举报,即保障产品质量申诉举报途径的畅通,更是被申请人最基本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后,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做出不作为的处理,这显然是违反行为。被申请人不愿意履行依法行政的法定职责,不排除其有暗箱操作,为非法商家做保护伞的可能。2.申请人认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其产品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对违法行为不予处罚,难道是对违法者有什么畏惧还是和违法者存在什么利益输送关系?其明显没有依法办案,属于严重不作为行为。

综上,请求机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诉求。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12315平台截图;2.购买商品截图。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韩某某请求撤销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重新履职行政复议案,根据《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沈和行复字〔2023〕95号)的要求,答复如下:

一、职权依据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条第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我局具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权。

2.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我局有处理市场监管类举报的职能。

二、事实证据

我局于2023年10月06日接到韩某某举报,举报内容为某某食品商行在某平台销售的“沙琪玛”网页中宣传无糖字样,但该“沙琪玛”营养成分表中不符合无糖的标准。

接到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进行核查:该批次“沙琪玛 ”采购于生产厂家某某有限公司,商家提供了进货单、生产厂家资质、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手续。经了解,该“沙琪玛”外包装带印有“无蔗糖”字样,某某食品商行的工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将无蔗糖错误写成无糖(附商家情况说明),现已整改。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0月19日作出不予立案查处。

2023年10月20日通过电话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韩某某。

特请求行政复议机关维持我局处理决定。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了上述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上游商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品种明细表;2.上游商家质检报告及从上游商家处销售出库单;3.检验报告、检验检测报告4.情况说明;5.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

经审查,本机关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认定如下:

1.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证明了申请人通过12315向被申请人进行了举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证明了申请人从涉案商家处购买了商品。以上材料予以采信

2.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4,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了调查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证明了被申请人经审批不予立案并告知申请人。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6日,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举报某某食品商行销售的某某无蔗糖沙琪玛。本人因生活所需在拼多多店铺购买沙琪玛收到商品后发现该商品在网页中宣传无糖字样本人通过百度中查询得知该产品沙琪玛营养成分表中的碳水化合物不符合无糖的标准请求贵局定性!并按照投诉举报人地址邮寄书面答复(用于行政复议或后续维权)或在12315平台详细答复(不予立案请明确说明原因,如有问题,本人定会依照《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复议,谢谢)10月25日,被申请人答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XXX您好!收到您关于“沙琪玛”的来信,我们及时进行了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1.调查情况:接到投诉后消协人员及时与您联系了解情况。2.处理情况:已责令商家改正,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已告知投诉人,不予立案。3.公示内容:2023年10月20日13时30分我们已通过相关方式进行解释说明。申请人不服,113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举报工作处理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被申请人经核查,涉案商家能够提供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等,履行了相应的查验义务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10月16日,被申请人向涉案商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立即停止发布虚假广告。涉案商家立行整改。被申请人认为涉案商家符合不予立案情形,经审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被申请人关于举报的不予立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10月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10月26日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被申请人关于举报做出的调查、不予立案、告知等符合程序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本机关、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

  202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