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行政复议决定书(沈和行复字〔2023〕94号)
发布时间:2024年02月29日 来源:沈阳市和平区司法局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沈和行复字〔2023〕94号

  

申请人:张某某

地址:某某市

被申请人:沈阳市和平区城市管理局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西路51号A座16楼

申请人请求撤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责令重新履职,2023年11月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和平区城管局政务公开某某路XX号垃圾转运站的占地批文,该单位并未公开。请求撤销并重新公开。

申请人称:某某路XX号楼下建设垃圾收集转运站十多年,因正在我家楼下,噪音污染、空气污染严重。多年多次提出反对意见未果,一直希望它搬走。后经多方了解查证。该垃圾站是和平区城管局所建并管理使用,与对方多次沟通无果,后于6月7日去和平信访局申请搬走,7月13日和平区城管局通过信访回复,但我始终查不到回复内容。后于9月8日申请政务公开,要求和平区城管局公开垃圾站的占地批准文件,建设的合法性及相关手续。和平城管局于10月12日回复不予公开。并写出原因,同时收到信访回复件。我于11月3日再次去和平区信访办被告知不属于其工作职责,可以通过司法局行政复议,现要求和平区司法局撤销该行政行为,让和平区城管局依法公开垃圾站占地批文、建设的合法性及相关手续。如果不能提供请出具纸面回复,如没有批文等。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和平区城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2.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张某某请求撤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责令我局重新履职行政复议一案,根据《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沈和行复字〔2023〕94号)的要求,答复如下:

一、职权依据

依据中共和平区委办公室、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和平区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沈和委办发〔2019〕XX号)的通知,我局有负责城市管理的统筹组织、负责市政设施、环卫基础设施等职能。

二、事实证据

《信访事项实体性受理告知书》、《送达回执》、《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行政处理决定书)》

三、法定要件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

四、法定程序

我局依法履行了受理、审查、答复等程序。

五、适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六、内容适当性

申请人张某某,就某某路生活垃圾收集站问题于2023年6月7日提起信访程序反映“某某路垃圾站在我家楼下十多年了,从最开始的几个垃圾箱到现在建成正式垃圾站,我们家一直受这个垃圾站困扰,希望它搬走” 的问题,我局在2023年6月13日受理并于2023年7月13日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XX号),告知申请人和平区某某路生活垃圾收集站 (编号:XX),位于某某路XX 号,该站为环卫设施市、区两级备案,并被列入到沈阳市纪委公有房产监督管理平台。此站主要负责方圆约一公里内居民、商家及驻街单位所产生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工作,该站担负的处理面积、日处理能力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性。此站点已存在近三十余年,由最初的垃圾散倒点、垃圾池、垃圾箱逐步演变而来,在某某地区建设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是社会运行、居民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处理意见为:随着城市居民垃圾排放量逐渐增多。2010年此点位由垃圾箱更换为卧式生活垃圾压缩设备以解决生活垃圾收集处理难问题,2018 年6月为了提升生活垃圾收集站整体质量、减少噪音和环境影响,根据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阳市2018生活垃圾压缩收集站密闭改造实施意见》的要求,对该站点进行了扣棚密闭改造,此举有效解决了生活垃圾暴露和散倒现象,全面提升了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更加方便附近居民、商家的生活。2022年按照市执法局关于《沈阳市2022 年度城区垃圾站除臭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对该站安装了智能除臭设备并投入使用,能有效改善周边大气环境质量。根据计划2023年下半年还将对此站的地面、墙体、排水等进行提升改造。并告知申请人如对此答复意见不服,可自收到答复意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023年9月8日申请人又就某某路生活垃圾收集站占地文件、建设合法性及相关手续申请政务公开。经审查,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仍属于申请人信访事项的延续,是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活动,申请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我局于2023年10月12日对申请人出具了[2023]1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其可以继续通过信访渠道提出。

综上,我局依法履行了受理、审查、告知程序,所作出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并无不当之处。

因此,特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了上述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信访事项实体性受理告知书及送达回执;2.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3.《沈阳市和平区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

经审查,本机关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认定如下:

1.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证明了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进行了信息公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证明了申请人关于垃圾站的信访结果。以上材料予以采信。

2.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信访进行了处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证明了被申请人的职权。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某某路XX号垃圾转运站的占地批准文件、建设的合法性及相关手续。10月12日,被申请人做出《和平区城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你于2023年9月8日提交的申请公开“某某路XX号垃圾转运站的占地批准文件、建设的合法性及相关手续”仍属于信访事项的延续,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你可以通过信访渠道提出。申请人不服,于9月4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6月7日,申请人曾就某某路生活垃圾收集站问题提起信访程序反映“某某路垃圾站在我家楼下十多年了,从最开始的几个垃圾箱到现在建成正式垃圾站,我们家一直受这个垃圾站困扰,希望它搬走”的问题,被申请人受理后于7月13日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XX号)处理意见为:随着城市居民垃圾排放量逐渐增多。2010年此点位由垃圾箱更换为卧式生活垃圾压缩设备以解决生活垃圾收集处理难问题,2018年6月为了提升生活垃圾收集站整体质量、减少噪音和环境影响,根据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阳市2018生活垃圾压缩收集站密闭改造实施意见》的要求,对该站点进行了扣棚密闭改造,此举有效解决了生活垃圾暴露和散倒现象,全面提升了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更加方便附近居民、商家的生活。2022年按照市执法局关于《沈阳市2022年度城区垃圾站除臭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对该站安装了智能除臭设备并投入使用,能有效改善周边大气环境质量。根据计划2023年下半年还将对此站的地面、墙体、排水等进行提升改造。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未规定“信访事项的延续”,被申请人以第三十九条为由做出的《和平区城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适用依据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的《和平区城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并责令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重新做出信息公开告知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本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