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区财政局关于公布2018年和平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涉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02月22日 来源:和平区财政局


区直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  

    为更好的打造和平区营商环境,提高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透明度,依法规范企业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依据市财政局《2018年沈阳市本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2018年沈阳市本级涉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调整编制了《2018年和平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2018年和平区涉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现予以公布。  

     本次所公布的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如遇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调整,则按照国家和省、市现行有效文件规定执行,我们也将依据国家和省、市规定及时调整和完善目录清单。  


    附件1:2018年和平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附件2:2018年和平区涉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和平区财政局 
                            2018年5月24日  

 

 

附件1:


2018年和平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执收单位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文件依据

1

法院

诉讼费

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执行

行政事业性收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财行[2003]275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辽财行[2007]852号。

2

城管局

城市道路占用及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①繁华地区一年以内基建工地占道1.00元/日•平米,其它占道10.00元/日•平米。一年以上基建工地占道2.00元/日•平米,其它占道10.00元/日•平米。  ②一级街路一年以内基建工地占道1.00元/日•平米,其它占道2.00元/日•平米。一年以上基建工地占道2.00元/日•平米,其它占道4.00元/日•平米。③二级街路一年以内基建工地占道0.50元/日•平米,其它占道1.00元/日•平米。一年以上基建工地占道1.00元/日•平米,其它占道2.00元/日•平米。④街巷路一年以内基建工地占道0.30元/日•平米,其它占道0.50元/日•平米。一年以上基建工地占道0.60元/日•平米,其它占道1.00元/日•平米。⑤占用道路的各类停车场、市场(含摊区)0.10元/日•平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①沥青路面520元/平方米。②条(料)石路面500元/平方米。③水泥砼路面300元/平方米。④彩色方砖230元/平方米。⑤边石、卧石158元/平方米。⑥砂石路面87元/平方米。⑦土路30元/平方米。⑧规划路30元/平方米。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财税〔2015〕68号,辽财非〔2015〕991号,建城〔1993〕410号,财预〔2003〕470号,辽建发〔1995〕53号,辽住建〔2011〕240号,沈文城发〔1993〕8号,沈价发〔1993〕90号。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按沈政发〔2016〕15号规定,市政设施道路损坏补偿费的征收并入城市道路挖掘费的征收。

3

发改局

水资源费(对农民生活和生产用水免受)

①一般地下水:居民生活和自来水公司取水0.35元/立方米;非居民取水0.7元/立方米;特业取水4元/立方米。②保护区和管网区地下水:居民生活和自来水公司取水0.8元/立方米;非居民取水1.2元/立方米;特业取水10元/立方米。③地热水、矿泉水:居民生活取水1.2元/立方米;非居民取水2元/立方米;特业取水10元/立方米。 ④ 地表水:居民生活和自来水公司取水0.2元/立方米;非居民取水0.5元/立方米;特业取水4元/立方米。⑤水利工程取水:0.05元/立方米。⑥水电站取水:装机容量50兆瓦以上(含本数)0.008元/千瓦小时;装机容量50兆瓦以下0.005元/千瓦小时。⑦疏干排水取水:直接排放0.1元/立方米,再利用0.2元/立方米。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价费字〔1992〕181号,财预字〔1994〕37号,财综〔2003〕8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辽政发〔2010〕18号,省政府令第234号(2009年7月11日发布),辽财综〔2004〕67号,辽财非〔2009〕546号,辽价发〔2011〕100号,辽政发〔2016〕27号。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


 

附件2:

2018年和平区涉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序号

执收单位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文件依据

1

长白管委会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住宅:按实际建筑面积134元/平方米;公建:按实际建筑面积99元/平方米;工业:按实际建筑面积60元/平方米

计价格〔2001〕585号,财综函〔2002〕3号,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辽财非〔2010〕950号,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