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审批程序及申请、审核需提供材料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08日 来源: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 准入条件
    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有工作单位或稳定收入,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的;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低于2600元、单身家庭可支配月收入低于3500元(单身家庭申请人须年满28周岁;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条件,按照当地政府制定标准);申请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
    满足上述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需在沈连续缴纳社会养老统筹保险满1年以上。
    新毕业的大学生(原籍非本市、毕业5年以内)工作满1年以上,且在沈无房的均可申请。
    二、 轮候制度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实行轮候制度。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信息进行审批、核准后,将符合条件的家庭信息存储在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管理系统的轮候库中。按年度配租计划确定配租户数,并通过电脑派位或申请时限确定配租家庭。
    三、申请方式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向户口所在社区委员会提出申请;新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可向工作地、租住地,区级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或由单位向单位所在的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一提出申请。
    四、审批、备案办理程序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社区委员会提出申请,先进行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经济核对,在核对报告出具后,社区委员会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后,上报街道办事处。
    2、街道办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在社区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初审合格的,上报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3、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收到初审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上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
    4、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在收到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材料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审查,并在沈阳市住房保障网,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的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无异议者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备案,并将申请人信息录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轮候库,通过电脑派位确定配租家庭。
    (二)新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按照沈阳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发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公告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可向工作地、租住地,区级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或由单位向单位所在的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一提出申请。填写《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或由单位统一向所在的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申请人在公告规定时限内,持相关材料到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理审核、审批手续。先进行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经济核对,在核对报告出具后,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已审批的申请人信息,上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
    3、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在受理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的审批信息后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进行核准,并通过电脑派位确定配租家庭,且在市住房保障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无异议者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备案。
    五、申请、审核需提供材料
    (一)《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情况证明、户口簿;
    (三)民政部门或其指定部门开具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核定证明(外来务工人员的收入证明暂由务工单位开具);
    (四)申请人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承租公有住房证明、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
    (五)新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须提供毕业证书、就业合同;外来务工人员,须提供在沈阳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养老统筹保险证明; 
    (六)其他材料。